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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思韬紫杉醇临床试验,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治疗乳腺癌的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

  玻思韬紫杉醇临床试验,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治疗乳腺癌的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

  紫杉醇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受试制剂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100mg(广州玻思韬控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和参比制剂ABRAXANE®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100 mg(Abraxis BioScience, LLC生产)在联合化疗失败或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复发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并确定两种制剂间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

  监测不良事件,并确保在患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其它 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设计类型:交叉设计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年龄在18至65岁(包含边界值)之间的男性和/或女性患者。

  2、女性患者应为非孕期或非哺乳期。

  3、同意签署参与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且愿意且能够遵守研究访视时间表和其他方案要求。

  4、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i.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证的转移性乳腺癌,且联合化疗失败;

    ii.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证的转移性乳腺癌,并在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复发;

    iii.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证的乳腺癌,主要研究者根据治疗标准(NCCN指南和CSCO指南-乳腺癌)判断其适合接受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治疗。

    注:在上述第(i)项和第(ii)项的情况下,除非存在临床禁忌症,既往治疗药物应包括蒽环类药物,如多柔比星、柔红霉素、米托蒽醌或其他相关化合物。

  5、造血、肾和肝功能处于可接受范围:

    ●骨髓功能: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dL;

    ●肾功能:血清肌酐≤132.6μmol/L,由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30 mL/min;

    ●肝功能:AST和ALT≤100U/L,碱性磷酸酶≤240U/L,总胆红素≤27.6μmol/L。

  6、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过程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使用男用避孕套。

  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血清或/和尿妊娠试验必须呈阴性,必须使用适当的避孕方法,并必须愿意避免在研究期间怀孕。

  女性患者必须满足以下至少一项要求:

    ●手术绝育至少6个月;

    ●绝经后至少1年;

    ●同意在研究前至少30天至研究结束(最后研究步骤完成)后6个月内避免怀孕并使用医学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医学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非激素宫内节育器或双重屏障法(泡沫避孕套或阴道杀精栓剂,或者隔膜加杀精剂)。

  8、患者未服用CYP2C8或CYP3A4酶的药物底物、抑制剂或诱导剂,或者,如果服用CYP2C8或CYP3A4酶的药物底物、抑制剂或诱导剂,根据药物的处方信息正在使用的药物剂量稳定服用,并在完成两个给药周期的药代动力学样本采集后继续服用相同剂量:

    a.已知抑制CYP2C8或CYP3A4酶的药物和底物如酮康唑和其它咪唑类抗真菌药物、红霉素、氟西汀、吉非罗齐、西咪替丁、利托那韦、沙奎那韦、茚地那韦和奈非那韦;

    b.已知诱导CYP2C8或CYP3A4酶的药物和底物如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妥英、依法韦伦和奈韦拉平。

  9、根据研究者评估,预计生存期至少为3个月的患者。

  排除标准

  1、对任何剂量的紫杉醇或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或任何相关化合物的成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2、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2。

  3、除癌症外,患有其它任何严重的肝脏、肾脏/泌尿生殖系统、胃肠道(如腹腔内炎症)、心血管(如充血性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肺部(如间质性肺疾病)、内分泌、免疫、肌肉骨骼、神经、精神、皮肤或血液(如出血素质或凝血障碍)疾病的已知病史或现病史,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

  4、过去5年内可能影响乳腺癌诊断或评估的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病史。

  5、基线时感觉神经病变/周围神经病变>2级。

  6、研究者确定存在任何显著的身体或器官异常或活动性机会性感染(即分枝杆菌、巨细胞病毒、弓形虫、肺孢子菌)。

  7、已知存在脑转移瘤。

  8、未从既往化疗、激素、免疫或放疗的任何毒性(≤1级)中完全恢复的患者。

  9、以下任何一项的检测结果呈阳性:HIV、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药物滥用(大麻、安非他命、巴比妥类、可卡因、阿片类和苯二氮卓类)和酒精呼气检测。 注:考虑将遵从主治医生建议服用处方药(如苯二氮卓类、吗啡、芬太尼等)的患者纳入本研究。

  10、难以保持空腹状态或进食非高脂肪餐。

  11、符合下列条件的患者:

    ●妊娠;

    ●处于哺乳期;

    ●基线时妊娠试验未呈阴性的有生育能力的患者;

    ●在筛选前4周内进行了重大手术,或尚未从先前的重大手术中恢复的患者;

    ●有明显不依从医疗方案的历史或无法保证提供可靠知情同意的患者。

  12、有以下已知史或现存以下情况:

    ●首次给药前一年内存在酒精滥用或酒精依赖;

    ●药物滥用或药物依赖;

    ●对紫杉醇、其辅料/或相关物质存在超敏反应或特异性反应;

    ●食物过敏和/或存在任何饮食限制;

    ●严重过敏反应(如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

  13、有献血困难史或困难静脉通路史。

  14、在给药前48h内摄入含有咖啡因/甲基黄嘌呤、罂粟籽和/或酒精的食物或饮料,以及在首次给药前10天内摄入含有葡萄柚和/或柚子的食物或饮料。

  15、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任何其他处方药、非处方药物(包括口服多种维生素、草药和/或膳食补充剂)。以下情况例外:杀精/屏障避孕产品;按照研究者的指示,用于预防治疗和标准治疗的止吐药(如昂丹司琼)和镇痛药(如扑热息痛、芬太尼和吗啡)。

  16、根据研究者判断,患者的临床实验室检查(除非在方案中有特别说明)、12导联心电图、二维超声心动图(ECHO)、X线检查结果中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结果,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

  17、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增加患者风险或降低获得实现研究目的所需满意数据的机会的任何其他情况。

  18、在首次IMP给药前30天内参与过任何临床研究、化疗和/或放疗,或首次给药在先前治疗的5个半衰期内(如有多个治疗,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19、在接受当前研究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90天内参加过献血(1个单位或350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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