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单抗/鑫康合生物LZM012临床试验,评价LZM012注射液治疗中度至重度慢性斑块状银屑病有效性和安全性多中心、随机、双盲、阳性对照(司库奇尤单抗)的III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以第12周时达到银屑病面积与严重程度指数(PASI)100 的受试者比例(PASI100应答率)为主要终点,比较LZM012和司库奇尤单抗治疗成人中度至重度慢性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的疗效。
次要目的
(1)比较LZM012和司库奇尤单抗治疗后第52周的疗效;
(2)比较LZM012和司库奇尤单抗治疗后第4周、12周的疗效。
其他目的
(1)评价LZM012的其他疗效;
(2)评价LZM012的安全性;
(3)评价LZM012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4)评估LZM012的免疫原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双盲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筛选时年龄≥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伴或不伴有银屑病关节炎的中度至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基线前至少有≥6个月的慢性斑块状银屑病病史,且筛选和基线时同时满足以下3条标准:PASI评分≥12分;sPGA评分≥3分;受累的体表面积(BSA)≥10%。
3、符合接受系统性治疗或光疗指征的中度至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即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外用药和/或光疗、光化学治疗和/或既往系统性治疗后疗效欠佳;
●不能耐受常规治疗;
●采用常规治疗后,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风险较高;
●患有合并症无法使用常规治疗。
4、研究者评估,受试者符合司库奇尤单抗(secukinumab)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即用于治疗符合系统治疗或光疗指征的中度至重度斑块状银屑病的成年患者),且无司库奇尤单抗说明书中记载的禁忌症。
5、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绝经后。
绝经定义为:
●40岁以上女性连续12个月停经,排除妊娠及其他可能导致闭经的疾病;
●接受永久绝育(如输卵管阻塞、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等);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疗期间及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无生育、捐卵计划,且自愿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在筛选期和基线进行妊娠检查,结果需为阴性);
●男性受试者在治疗期间及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无生育、捐精计划,且自愿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
6、自愿参加研究,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并且能够遵守研究访视日程以及研究方案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1、对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或曾对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或经研究者判断进入研究有严重过敏风险的受试者。
2、筛选时受试者患有红皮病型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点滴状银屑病或药物性银屑病。
3、伴有进展性的或未控制的肾脏、肝脏、血液、胃肠、内分泌、肺部、心脏、神经、精神等系统性疾病,研究者评估试验过程中不稳定或可能发展为严重的程度,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4、筛选时受试者病史、症状、体征或检查结果提示患有活动性结核,潜伏期结核、非活动性结核由研究者确认是否参加试验。
5、感染性疾病:
a.基线前1个月内患有任何严重感染者,定义为因感染导致住院或需静脉抗感染治疗;
b.有机会性感染或反复、慢性感染病史,研究者认为该病史可能导致受试者终止研究;机会性感染包括由不常见病原体(如耶氏肺孢子菌、隐球菌等)引起的感染或由常见病原体(如巨细胞病毒、疱疹病毒等)引起的异常严重感染。
6、患有不稳定的心脑血管疾病,定义为筛选前3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恶化现象(例如不稳定心绞痛,快速心房纤颤、脑出血、急性脑梗死等)或在筛选前3个月内因心脑疾病接受住院治疗。
7、受试者在筛选访视之前的5 年内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癌症(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局限性低危前列腺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及已根治性切除的原位癌(如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等)除外。
8、受试者既往有淋巴细胞增生类病史,包括淋巴瘤或潜在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症状和体征。
9、在筛选前一年内有酗酒史(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啤酒285mL,或烈酒25mL,或葡萄酒100mL)或非法药物滥用史。
10、受试者有除银屑病或银屑病关节炎以外的炎症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炎症性肠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炎性肌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重叠综合征等)。
11、筛选前一年内有抑郁症病史,或在筛选期或基线时根据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量表(C-SSRS)评估有自杀想法或任何自杀行为,若受试者对C-SSRS 问卷上任何一个问题(问题1~5)回答了“是”,或研究者临床上判断有自杀风险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12、基线前2周内接受过局部抗银屑病治疗,包括:
a.含有中效/强效/超强效糖皮质激素、维A酸类药、维生素D3衍生物、钙调磷酸酶抑制剂、α或β羟基酸、磷酸二酯酶抑制剂等成分的局部治疗药物/保湿剂/润肤剂/洗发露/沐浴露等产品;
b.有银屑病治疗作用的局部中药/中成药等;
c.含有尿素>3%水杨酸、煤焦油的药物/保湿剂/润肤剂/洗发露/沐浴露等产品。
13、基线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关节腔注射糖皮质激素。
14、基线前4周内使用过物理治疗(包括补骨脂素及光疗/光化学法、日光浴床自我治疗等)。
15、基线前4周内使用过抗银屑病的非生物制剂系统性治疗(包括糖皮质激素、维A酸类、环孢素、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来氟米特、吗替麦考酚酯、托法替布(tofacitinib)、阿普斯特(apremilast)、中药/中成药等)。
16、基线前曾接受过以下生物制剂或生物类似药:
●抗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基线前,依那西普(etanercept)<28天;英夫利昔单抗(infliximab)、戈利木单抗(golimumab)、阿达木单抗(adalimumab)、培塞利珠单抗(Certolizumab Pegol)<90天;
●抗IL-12/IL-23 抗体:基线前,乌司奴单抗(ustekinumab)<6个月;
●抗IL-23p19抗体:基线前,古塞奇尤单抗(guselkumab)<90天;
●基线前,利妥昔单抗(rituximab)或阿巴西普(abatacept)<12个月。
17、曾接受过抗IL-17抗体或抗IL-17受体抗体治疗(包括LZM012):例如司库奇尤单抗(secukinumab)、依奇珠单抗(ixekizumab)、布罗利尤单抗(brodalumab)、bimekizumab或其他抗IL-17抗体或抗IL-17受体抗体的试验药物。
18、基线前1个月内参加过任何局部治疗药物的临床试验(定义为已给药)。
19、基线前3个月内或试验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任何系统性治疗药物的临床试验(定义为已给药)。
20、基线前3个月内曾接种过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或计划在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6个月内接种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12个月内接种带状疱疹活疫苗。
21、受试者筛选期检查结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血常规:血红蛋白(HGB)<90g/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白细胞(WBC)<3*109/L;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109/L;
●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超过正常值上限(ULN)的3倍或总胆红素超过ULN的1.5倍;
●肾功能:血清肌酐大于ULN的1.5倍; 其他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或干扰试验结果; 在筛选期,如果个别检查结果出现错误、或在临界值附近、或结果不确定、或研究者认为必要时,可以重复检查一次。重新检查后,如结果仍符合上述情况,受试者不应被随机分组。
22、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抗梅毒螺旋抗体(TP-Ab)阳性[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或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阴性可以入组],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 HBsAg阴性情况下,若: 乙肝全部抗原抗体阴性,或乙肝病毒表面抗体(HBsAb)阳性[伴或不伴乙肝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可以不经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检测入组; HBsAb阴性且HBcAb阳性,需经HBV-DNA检测,若HBV-DNA阴性或低于正常值上限可以入组。
23、妊娠期女性受试者或筛选期/基线妊娠检查结果阳性。
24、哺乳期女性。
25、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试验的任何其他情形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