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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创医药FCN-338临床试验,评价口服FCN-338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CLL/SLL)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试验

  复创医药FCN-338临床试验,评价口服FCN-338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CLL/SLL)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试验

  FCN-338临床试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观察口服FCN-338单药在复发或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CLL/SLL)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复发或难治性CLL/SLL患者口服FCN-338单药的最大耐受剂量(MTD)、II期推荐剂量(RP2D)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次要目的

  (1)评估FCN-338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初步观察FCN-338单药的抗肿瘤活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根据2018iwCLL标准诊断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或小细胞淋巴瘤(CLL/SLL)。

  2、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的系统治疗的难治或复发性CLL/SLL。一线治疗定义为至少完成≥2个周期的依据目前指南的标准方案或临床试验的研究方案。有确认对最近一次治疗无效或缓解后发生疾病进展的病历记录。根据2018iwCLL指南至少符合一条CLL/SLL需要治疗的指征。

  3、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评分≤1(剂量爬坡阶段),和≤2(剂量扩展阶段)。

  4、预计生存期至少3个月。

  5、有足够的凝血功能:aPTT和PT不超过1.2×ULN。

  6、在筛选期,根据当地实验室参考范围,有足够的不依赖于生长因子支持的骨髓,参考范围如下:

    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00/μL,由于骨髓浸润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导致中性粒细胞<1.0×10^9/L的患者允许接受生长因子治疗,使在研究药物治疗前中性粒细胞≥1.0×10^9/L;

    b.血小板≥50,000/mm3,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

    c.血红蛋白≥8.0g/dL。

  7、如果患有产生TLS风险高的疾病,定义为绝对淋巴细胞计数≥25×10^9/L且有一个通过放射学评估的最大直径≥5cm的可测量淋巴结或存在通过放射学评估的任何可测量的最大直径≥10cm的淋巴结,必须按照方案中的预案处理TLS。

  8、在筛选时具有根据以下参考范围确定的肾功能和肝功能:

    a.用24小时肌酐清除率或修正的Cockcroft-Gault方程(使用理想体重[IBM]代替体重)计算得出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

    b.AST和ALT≤3.0×正常值上限(ULN);胆红素≤1.5×ULN。

  9、对于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患者应同意在治疗期间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内进行有效避孕,接受双重屏障式避孕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宫内节育器等避孕方法。男性患者应同意避免捐精。

  10、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患者既往的抗肿瘤治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之内使用过其他细胞毒性药物、研究药物或其他抗肿瘤药物;

    b.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

    c.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系统性放疗,或非血液学毒性反应尚未从前次放疗中恢复到NCI-CTCAE(5.0版)0-1级;

    d.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单克隆抗体治疗;

    e.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NCI-CTCAE[5.0版]2级),但脱发除外;

    f.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7天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目的的类固醇类药物治疗。

  2、曾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或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3、活检病理确认转化为Richter's综合征。

  4、曾接受另一种BCL-2家族蛋白抑制剂治疗发生耐药(仅用于扩展期)。

  5、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a.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b.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c.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50%;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d.研究者判断患者的心功能无法耐受TLS的预防性治疗。

  6、有明显的肾脏、神经、精神、肺、内分泌、代谢、免疫、心血管或肝脏疾病史,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会对他/她参与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

  7、对研究药物的同类药物和研究药辅料过敏的。

  8、孕妇或哺乳期的女性。

  9、除得到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局限性皮肤鳞状细胞癌,以及既往的恶性肿瘤已被控制和手术切除或进行过根治性治疗外,在研究开始前3年内有除CLL/SLL以外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

  10、吞咽困难,或患有吸收障碍综合征或其他无法通过肠道吸收药物的疾病。

  11、表现出其他临床显著的不受控制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a.无法控制的全身感染(病毒、细菌、真菌),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DNA超过1000IU/ml;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或HCVRNA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b.患有活动性且无法控制的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症,持续2周或更长时间,包括自身免疫溶血性贫血和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2、影响患者参加研究依从性的全身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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