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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兴医药SM-1临床试验,评价富马酸奥比特嗪肠溶微丸胶囊(SM-1)治疗晚期小肠腺癌(SBA)有效性、安全性及药效动力学特征的Ⅱ期临床试验

  真兴医药SM-1临床试验,评价富马酸奥比特嗪肠溶微丸胶囊(SM-1)治疗晚期小肠腺癌(SBA)有效性、安全性及药效动力学特征的Ⅱ期临床试验

  SM-1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富马酸奥比特嗪肠溶微丸胶囊(SM-1)治疗晚期小肠腺癌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1)评价富马酸奥比特嗪肠溶微丸胶囊(SM-1)治疗晚期小肠腺癌的安全性;

  (2)评价富马酸奥比特嗪肠溶微丸胶囊(SM-1)治疗晚期小肠腺癌的PK、PD特征。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3、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小肠腺癌(可接受外院的检查结果)。

  4、经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的二线及以上患者。

  5、具有根据实体瘤应答评价标准RECIST1.1版可测量的病灶。

  6、ECOG评分为0或1。

  7、预期可生存期≥12周。

  8、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筛选期的妊娠试验阴性,育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同意在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在研究期间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9、足够的骨髓功能,肝肾功能:

    骨髓功能:首次用药前14天未使用G-CSF或GM-CSF等促白细胞生成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或悬浮红细胞输注、血小板输注等血象纠正措施情况下: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2)血小板PLT≥90×10^9/L;

      (3)血红蛋白HGB≥90g/L。

    肝功能∶

      (1)血清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

      (2)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ssyndrome)患者持续性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在没有溶血或肝脏病理证据的情况下表现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的血清胆红素T-Bil≤2.5倍正常值上限即可;

      (3)无肝转移患者AST和ALT≤2.5倍正常值上限,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倍正常值上限即可。

    肾功能:

      (1)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2)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倍正常值上限,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正常值上限。

  排除标准

  1、起源于壶腹或阑尾的腺癌(累及壶腹但起源于十二指肠的十二指肠肿瘤符合条件)。

  2、研究治疗开始存在与既往治疗相关的≥2级(NCI-CTCAE5.0标准)的未愈毒性反应(脱发以及铂类药物引起的2级神经病变除外)。

  3、在入组前2周接受过大手术。

  4、根据研究者判断,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的可能干扰反应评估解释的其它恶性肿瘤。

  5、已知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和/或癌性脑膜炎;如果患者病情稳定(在签署知情同意前4周,影像学无进展证据且神经症状恢复至基线水平),则既往有脑转移的受试者也可参与试验。

  6、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心脏标准:

    (1)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检查且应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平均QT间期(QTcF)需满足:男性>450ms,女性>470ms;

    (2)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心脏传导、静息ECG形态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Ⅲ度传导阻滞、Ⅱ度Ⅱ型传导阻滞、PR间期>250ms、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等;

    (3)存在可能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危险因素,如心力衰竭、中或重度的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长QT综合症家族史、家族一代亲属中有不明原因猝死者年龄<40岁、合并使用可能延长QTc间期的药物;

    (4)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7、有证据显示的临床活动性ILD,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8、骨髓储备或其他器官功能不足,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标准: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

    (2)血小板计数<90×10^9/L;

    (3)血红蛋白<90g/L。

  9、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倍正常上限;若有肝转移,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倍正常上限。

  10、血清总胆红素>1.5倍正常上限,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血清总胆红素>3倍正常上限;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同时肌酐清除率<50ml/min(实测值或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仅当肌配>1.5倍正常值上限时才需要检查肌酐清除率进行确认。

  11、已经怀孕或需要哺乳,或期望在预计的试验时间内怀孕的受试者。

  12、受试者对试验药物活性成分或非活性辅料、化学结构与试验药物类似的药物、或试验药物同类药物过敏或超敏史。

  13、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者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中风或者脑出血者。

  14、存在任何提示受试者有重度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临床证据,如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活动性易出血体质等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试验或影响受试者对研究方案依从性的疾病。

  15、患有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

  16、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7、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进行药物治疗,如HBV(HBsAg阳性,HBV-DNA>10000cps/ml或2000IU/ml且AST或ALT>2.0×ULN)、HCV(HCV抗体阳性且HCV-RNA≥1000IU/mL)、HIV以及梅毒等。

  18、首次服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

  19、治疗研究者认为,任何可能混淆试验结果、干扰受试者在整个试验期间参与或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参与利益的病史、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

  20、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如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严重腹水的受试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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