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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利康Tremelimumab临床试验,比较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TACE)同时进行度伐利尤单抗与Tremelimumab(曲美木单抗)±仑伐替尼联合治疗与TACE单独治疗局灶性肝细胞癌的III期临床试验

  阿斯利康Tremelimumab临床试验,比较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TACE)同时进行度伐利尤单抗与Tremelimumab(曲美木单抗)±仑伐替尼联合治疗与TACE单独治疗局灶性肝细胞癌的III期临床试验

  Tremelimumab(曲美木单抗)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通过评估局灶性HCC受试者的PFS来证明度伐利尤单抗+tremelimumab+仑伐替尼+TACE相较于TACE单独治疗的优效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筛选时参与者的年龄须≥18岁。对于在日本入选的年龄<20岁的受试者者,应获得受试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知情同意。如果受试者是从埃及或新加坡入选,他们必须≥21岁。

  2、已确认的HCC(通过影像或基于活检标本和/或手术的组织病理学检查)。

  3、在任何可获得的影像中未发现肝外转移的证据

  4、疾病不适合进行根治性手术或移植或根治性消融。

  5、疾病必须适合TACE治疗。(允许的方式是DEB-TACE或cTACE[使用Lipiodol®乳剂和按照机构实践使用的化疗药物,继之以栓塞剂。])

  6、Child-Pugh评分A级(即评分为5至6分)。

  7、WHO或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在基线或首次给药日之前2周内未出现恶化。

  8、根据以下mRECIST标准,至少1个可测量的肝内靶病灶适合重复评估:-IV对比增强CT或MRI扫描中肝脏病变显示典型的HCC特征,即动脉期迅速强化伴门静脉期或静脉晚期迅速下降;-在基线时活性非坏死部分(动脉期IV对比造影剂增强)可被准确测量,其最长径≥10mm。

  9、活动性HBV感染受试者(表现为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Ab)呈阳性,且可检测到HBV脱氧核糖核酸(DNA)(≥10IU/mL或高于当地实验室标准规定的检测限))必须按照机构诊疗标准进行抗病毒治疗。HBV抗病毒治疗必须在随机分组前开始,受试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维持抗病毒治疗。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受试者必须显示HBV稳定的证据或病毒应答迹象(例如,HBVDNA水平降低)。随机分组前,HBsAg或抗乙型肝炎核心(HBc)检测呈阳性且不可检测HBVDNA(<10IU/mL或低于当地实验室标准规定的检测限)的受试者不需要抗病毒治疗。如果检测到HBVDNA(≥10IU/mL或高于当地实验室标准规定的检测限),则将在每个周期对这些受试者进行检测,以监测HBVDNA水平并开始抗病毒治疗。可检测HBVDNA的受试者必须开始抗病毒治疗,并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维持抗病毒治疗。

  10、活动性HCV感染受试者(表现为存在可检测的HCV核糖核酸[RNA]或抗HCV抗体[抗HCV])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按照当地机构诊疗标准进行管理。

  排除标准

  1、根据研究者判定,存在有任何疾病的证据(如重度或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动性出血疾病、活动性全身感染(HBV感染或HCV感染除外)、活动性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炎、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精神疾病/社会状况)或有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且研究者认为上述这些因素不利于受试者参与研究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

  2、不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定义为尽管有标准的医疗管理,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90mmHg或其他高血压心血管并发症。

  3、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配方制品或既往进行过会妨碍仑伐替尼充分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重大肠切除术。

  4、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1)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或潜在复发风险很低,且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5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

    2)恶性肿瘤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5年发生,不在活动期,且预期在未来5年内不会复发或不具有临床意义(可考虑进一步待定,以在随机分组前与研究医生进一步讨论)。

  5、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持续性毒性(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2级);脱发和白癜风毒性除外。向阿斯利康研究临床负责人咨询后,可能会纳入预计不会因使用度伐利尤单抗或tremelimumab治疗而加重的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的受试者。

  6、活动性或既往有记录的自身免疫疾病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氏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肉状瘤病、肉芽肿血管炎、格雷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自身免疫性肺部炎症和自身免疫性心肌炎)。

     以下是该标准的例外情况:

      ●白癜风或脱发受试者;

      ●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受试者(如,桥本氏甲状腺炎后);

      ●任何不需要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病受试者;

      ●在过去5年内没有活动性疾病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但是仅在咨询研究临床负责人后方可纳入;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乳糜泻的受试者。

  7、软脑膜癌病史。

  8、共同感染HBV和丁型肝炎病毒(HDV)。(HBV感染指存在HBsAg和/或抗-HBcAb且可检测HBVDNA≥10IU/mL或高于当地实验室标准规定的检测限;HDV阳性感染指存在抗-HDV抗体。)

  9、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呈阳性(阳性HIV1/2抗体)或结核病感染检测结果呈阳性(临床评价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表现,或按照当地诊疗原则进行的结核病检测)。

  10、有症状性或需要治疗(CTCAE3级)的充血性心脏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病史(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尽管经过治疗但仍为症状性或未受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与研究临床负责人讨论后,允许通过药物控制的房颤或起搏器控制的心律失常的受试者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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