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利康Tezepelumab临床试验,评价Tezepelumab(特泽鲁单抗、泽芦人单抗)在重度哮喘控制不佳的成年受试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210mg Tezepelumab每4周一次皮下注射给药,相较于安慰剂对于重度哮喘控制不佳的成年受试者的哮喘急性发作的作用。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双盲
试验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规定在进行任何必须的研究特定流程、采样和分析之前,适龄或大龄受试者(根据当地法律)必须提供已签字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的年龄必须介于18至80岁之间。
3、有记录表明在访视1前至少12个月医生诊断为哮喘。
4、在访视1前至少6个月,根据GINA指南(GINA2017),接受医生处方哮喘控制药物中高剂量ICS的受试者。
5、必须有记录表明在访视1前至少3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500μg丙酸氟替卡松干粉制剂等效每日总剂量)总日剂量治疗。ICS可包含在ICS/LABA复方制剂中。
6、根据标准治疗,要求至少接受一种其他维持哮喘控制用药;如,LABA、LTRA、茶碱、LAMA、色甘酸钠等。必须有记录表明在访视1前至少3个月使用其他哮喘控制药物。
7、在访视2或访视2a时,早晨BD前FEV1<80%预计正常值。
8、有以下任一证据记录证明患有哮喘:
●访视1前的12个月内有可逆性检测FEV1≥12%和≥200mL的历史记录;
●或者访视2或访视2a时,筛选期间BD(沙丁胺醇)后可逆性检测FEV1≥12%和≥200mL(给予4喷沙丁胺醇后15-30min)。
●注:如表1SoA中所述,所有受试者在访视2或访视2a时必须进行BD给药后的肺活量测定以评估可逆性。除非在访视2或访视2a时未证明可逆性,则可逆性报告的历史记录将作为此条入选标准的证据。
9、有记录表明在访视1前的12个月内发生过至少2次哮喘急性发作,其中至少有1次急性发作应在使用中高剂量ICS治疗期间。
10、访视1时ACQ-6评分≥1.5。
11、访视1时体重≥40kg。
12、访视1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
13、有生育能力且有未结扎绝育的男性伴侣的性活跃女性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IP末次给药后16周内持续采用避孕措施。在该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医生进行讨论。定期禁欲、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排精法均是不合理的避孕方法。
14、随机当天ACQ-6评分≥1.5。
15、随机前7天内满足至少以下任何一项:≥2天的白天或夜间症状评分≥1、>2天使用急救药物SABA、哮喘引起夜间憋醒≥1次。
16、导入期电子日记的最小依从性为70%(在包括随机当天(第0天)在内的21天期间至少有15天完全依从)。
17、在随机前的7天内(第-7天夜间评估至第0天(随机访视)早晨评估),至少有4天完全依从(夜间和次日早晨)。
18、在导入期间,在电子日记中收集背景哮喘用药的最小依从性为70%(在包括随机当天(第0天)在内的21天期间至少有15天完全依从)。缺失电子日记数据的日期视为不依从该标准。
19、导入期间,吸入器、峰流速仪和肺功能的使用技术是可接受的。
排除标准
1、伴有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例如,活动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与肥胖相关的低通气综合征、肺癌、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和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或伴有除哮喘之外的导致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升高的肺部或全身疾病(例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真菌病、Churg-Strauss综合征、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
2、经研究者判断尚未稳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不稳定的心血管、胃肠道、肝脏、肾脏、神经系统、肌肉骨骼、传染性、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精神疾病或重大身体损伤,可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影响研究结果或结果解读、妨碍受试者完成整个研究期的能力。
3、癌症病史:患有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限性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的患者,如果在访视1前患者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12个月,则可以入组本研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如果在访视1前患者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5年,则可以入组本研究。
4、在访视1前2周内或导入期间,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感染病史,包括上呼吸道感染(URTI)和下呼吸道感染(LRTI),并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治疗。
5、在访视1前6个月内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
6、当前为吸烟者或吸烟史≥10包-年的受试者以及使用电子烟产品(包括电子香烟)的受试者。吸烟史<10包-年的既往吸烟者以及电子烟产品的使用者必须在访视1前的至少6个月停止使用,方可有资格参与研究。
7、在访视1前12个月内有长期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8、在访视1前12个月内患有需要治疗的结核病。
9、已知有免疫缺陷疾病,包括在访视1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试验呈阳性,或通过病历和/或受试者口头报告确认受试者正在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10、在访视1前8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需要全身麻醉或住院治疗>1天的手术。
11、在访视1前4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已上市或试验用生物制剂,或者在访视1前30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试验用非生物制剂。注:允许既往接受过生物治疗的患者入选研究,前提是满足适当洗脱期的要求。
12、在随机前12个月内接受过以下药物治疗:全身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如甲氨蝶呤、环孢菌素等),用于哮喘/哮喘急性加重治疗的OCS除外。
13、在访视1前30天内接受过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
14、在访视1前15天内接受过T2细胞因子抑制剂甲磺司特治疗。
15、在随机化前30天和研究期间(包括随访期)接种过减毒活疫苗,和/或在随机前28天内接种过任何COVID-19疫苗。
16、访视1前的12个月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型术。
17、已知有IP成分过敏史,或有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参与研究的药物或其他过敏原病史
18、既往接受任何生物治疗后出现速发过敏性反应的病史或有免疫复合物病(III型超敏反应)的诊断记录。
19、当前正在参加另一项涉及IP用药的临床研究。
20、既往曾经随机进入本研究或任何其他Tezepelumab研究。
21、参与研究计划和/或实施的人员,包括阿斯利康员工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研究中心或申办方员工的亲属。
22、导入期间出现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包括体格检查、生命体征、ECG、血液学检查、临床生化或尿分析,研究者判断参加试验可能会使患者处于风险中,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妨碍患者完成整个研究过程的能力。
23、访视1时,活动性肝脏疾病的证据,包括黄疸或天冬氨酸转氨酶、丙氨酸转氨酶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
2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血清学筛查呈阳性,或有乙型或丙型肝炎病史。有乙肝疫苗接种史但无乙型肝炎病史的患者可以参加研究。
25、妊娠、哺乳或哺乳期妇女。
26、不愿意或研究者判断无法遵守研究流程。